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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仲尤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尤,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42-1号申请执行人陈仲尤。被执行人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龙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97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