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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春梅与何学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袁春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大,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彦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春梅诉被告何学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小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春梅的委托代理人李朝彬、被告何学大、被���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鲜正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春梅诉称:2014年9月16日11时,被告何学大驾驶川RH63**号车行至顺庆区西华路一中路段外时,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自行车相挂,致原告受伤。被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南充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的伤残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9级伤残。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我伤残赔偿金97524元、医药疗费27339.70元、续医康复疗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16526元、误工费31892.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99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600元,按责任划分后为189008.76元。被告何学大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我有异议,我本应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16000多元费用,在交警队调解时,我同意让原告还我14000元,我们也签了协议。交警队调解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了原告方,让她自已去保险公司报帐。根据协议现我不会再向原告赔偿。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原告承担次责,超过交强险部份应按责任比例分摊。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方垫付医药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的医药费应扣出自费药费用,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我司已申请了重新鉴定,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春梅,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城镇居民。川RH63**号车属被告何学大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300000元。2014年9��16日11时,被告何学大驾驶川RH63**号车行至顺庆区西华路一中路段外时,与原告袁春梅驾驶的三轮电动自行车相挂,致原告袁春梅受伤。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被告何学大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袁春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春梅被送入南充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5天,2014年10月31日出院,共用去医药费27339.50元,被告何学大垫付620元。原告的伤残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9级伤残。2015年7月8日,原告袁春梅起诉来院,现诉请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诉讼中,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对原告的鉴定意见不服,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后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原告的9级伤残、续医康复费认可2000元、护理时限60天1人护理、营养时限60天、误工时限150天,保险公司放弃重新鉴定。同时查明:原告袁春梅的被抚养人有:其父袁廷灿,1944年2月生;其母胡友芳,1944年6月生;均系农村居民,生育有4个子女。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袁春梅与被告何学大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协议,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被告何学大垫付14000元(不包括被告何学大垫付620元),袁春梅在领取赔偿款前应预先将何学大垫付的14000元(已给付)给付何学大后方可领取其赔偿款,被告何学大不再承担赔偿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住院病历、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袁春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由被告何学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该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学大辩称对该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证,其辩称责任划分不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何学大承担80%的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300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对被告何学大承担的费用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或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费用由原告袁春梅与被告何学大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系城镇居民,原告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城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袁春梅与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何学大达成的有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鉴定意见、结合原告的病历和其提供的证据,原告袁春梅的相关赔偿费用本院评定如下:1)医药费23239.50元。原告袁春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共产生医药费27339.50元,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可,保险公司要求扣出自费药费用,本院酌定按15%比例扣出4100元。2)营养费1200元。原告袁春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营养时限协商确定为60天,其营养费本院酌定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原告袁春梅受伤住院45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标准确定为1350元。4)续医费、康复费2000元。原告袁春梅的续医费经协商确定为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5)护理费5400元。原告袁春梅的护理天数经协商确定为60天,本院予以认可,其护理费按每天90元计算为5400元。6误工费12000元。原告袁春梅的误天数经协商确定为150天,本院予以认可,其误工费按每天80元计算12000元。7)伤残赔偿金103924元。原告袁春梅伤后经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其赔偿系数为0.2,其伤残赔偿金计算20周年,为24381元×20年×0.2=97524元。其父被抚养人生活费7110元×9年×0.2÷4=3200元、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7110元×9年×0.2÷4=3200元,该项总计103924元。8)精神抚慰金8000元,原告袁春梅伤残评定为9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9)鉴定费2500元。原告袁春梅提供了鉴定费发票2500元佐证,本院予以认可。10)交通费300元。原告袁春梅主张交通费600元,本院酌定300元。上述费用中,医药费23239.5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续医费2000元共计27789.50元,该费用由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在川RH63**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余医疗费17789.50元由原告袁春梅承担3558元,被告何学大承担14231.50元,被告何学大承担14231.50元由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在川RH63**号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伤残赔偿金103924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54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9624元,由平安保财险南充中心支公司在川RH63**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5699元;原告袁春梅承担3925元。鉴定费2500元、自费药4100元共计6600元,由原告袁春梅自行承担。综上,被告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向原告袁春梅赔偿139930.5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已扣出),被告何学大垫付的620元由原告袁春梅退还给被告何学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袁春梅赔偿139310.50元,向被告何学大赔偿620元。二、驳回原告袁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袁春梅承担1420元,被告何学大承担620元。被告应付之款直接汇入本院案款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