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桂秀、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巩桂秀,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广辉,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河江,男,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委托代理人孙伟,男,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桂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七台河市。委托代理人桑文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峰,男,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桂秀、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茄中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茄中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发回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董树全审 判 员 李晓英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金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