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汤建华、王月香、汤立君、汤建成、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建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月香,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汤立君,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建成,男,1956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建华、王月香、汤立君、汤建成、张秀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汤建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汤建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予以扣划。三、将被执行人汤建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继续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秀英在银行的工资存款的冻结。五、将被执行人张秀英在银行的工资存款予以扣划。六、将被执行人张秀英在银行的工资存款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