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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孙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平,孙家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蔡和平,居民。被告孙家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和平诉被告孙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和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和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和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蔡和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