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登贵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黄登贵,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登贵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3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登贵称,原审法院违反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相关规定,且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登贵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