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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登贵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黄登贵,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登贵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3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登贵称,原审法院违反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相关规定,且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登贵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