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覃斌与韦庆花、钟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覃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秀辉,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庆花。被告钟明海。原告覃斌诉被告韦庆花、钟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仅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韦家鼎担任法庭记录,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宜州市公安局对被告韦庆花涉嫌集资诈骗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韦庆花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借款合同可能是被告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故本案与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有牵连,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仅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韦家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