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顾新东与朱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新东,朱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顾新东,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九团供电所员工。被执行人朱建新,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伊力特煤焦化厂工人。申请人顾新东申请执行朱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伊垦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新东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21891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21891元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朱建新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顾新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庆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薛 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