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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茂全与罗毅、马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茂全,罗毅,马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成茂全,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罗毅,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马旭,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茂全与被告罗毅、马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茂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茂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茂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成茂全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简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