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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海春、孙华等与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春,孙华,韩丽华,刘中文,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春,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华,居民。申请执行人韩丽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中文,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春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农达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