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牟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牟宣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桂兆鸿。被告牟宣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