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键诉赵丽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健,赵丽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魏健,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永丰,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云,女,回族,1961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栋云,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磊,男,回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健诉被告赵丽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代理审判员 侯锡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