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振侠与李磊、李守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侠,李磊,李守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李振侠,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守芳,女,196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振侠诉李磊、李守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