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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68号循环经济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292990-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10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