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刘学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刘学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刘志华,男,汉族。被告刘学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刘学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一半,由原告刘志华负担1150元,退还刘志华1150元。审 判 长 谈 洁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人民陪审员 叶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