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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文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渊文附页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