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苟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6-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城执恢复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借款本息、垫付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共计4845元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11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和(2014)城执恢复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数额,经核算确认被执行人苟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止2015年3月10日)、垫付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共计484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苟某某银行存款4895元(其中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已扣划案件款484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