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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09号原告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处奥尔诺国家大厦3号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尚德花,总经理。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薛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被告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驻地(宝珠村)。法定代表人张同学,总经理。被告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昌乐乔官镇大左家庄村168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雨,总经理。被告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镇东社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少军,总经理。被告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壮扶村。法定代表人阚长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831号原告临沂中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4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尚生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尚生饲料有限公司、昌乐尚生饲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尚生饲料有限公司、青岛九联尚生饲料有限公司价值446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