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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去伞,单县蔡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去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1998年11月份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取名许某甲,女儿取名许某乙。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有时甚至打架。被告对原告父母有歧视行为。原被告现在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如果原告答应以下条件就同意离婚。一、婚生两个孩子,儿子许某甲由原告抚养,女儿许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二、必须还清婚后欠张某某3.8万元,张雪白2000元;三、位于单县朱集镇石村行政村的房子,归被告所有;四、婚后其它欠款被告一律不否则偿还;五、原告补偿被告家务和精神损失费60万元,被告离婚不离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11月19日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1999年7月1日生育一子许某甲,2008年9月26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自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经常生产吵架,已经分居两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诉讼中原告称: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嫁妆一套;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和存款);原被告婚后欠被告的哥哥张某某8000元,欠被告姐姐2000元,欠别人15万元;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哥哥张某某合伙购买了收割机一辆,原告出了4000元,张某某出了3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许某甲、许某乙的户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且已经开庭审理,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1998年11月19日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至今双方共同生活近17年,且婚后生育两子女,夫妻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在诉讼中称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且已经分居了两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认可。即使原、被告之间存有一定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相互谅解,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切实维护子女利益,夫妻关系尚可维持。据此,原告许某某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子女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真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