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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东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家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东全,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东全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李东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全的银行存款74540元(含其他收入,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10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股权、到期债权等);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麦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