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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生林与祁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林,祁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李生林。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生斌原告李生林诉被告祁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林委托代理人周利军、被告祁生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生林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1年11月被告因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2年5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2014年4月5日—2015年1月的短信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的事实;2、原、被告的视频通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当时资金紧张,约定分期并每期按5000元来还。被告祁生斌辩称:双方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为500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20000元。被告祁生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原告李生林因请托被告帮其办事,与被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5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祁生斌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因请托之事未办成,原告以发短信的方式向被告索要钱款20000元,被告一直推脱未还。为此,原、被告酿成纠纷,原告状诉被告于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和原、被告短信往来记录一份及录音光盘一张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请托办事产生纠纷,虽然双方未出具借条,但从双方短信往来记录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借款数额,被告在答辩状中自认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5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结合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双方短信往来记录,确认借款数额共计20000元。被告辩称只向原告借款5000元,再无其他事由的借款,因被告辩称理由与双方短信往来记录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生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生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生林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祁生斌承担150元,超诉部分25元由原告李生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