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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华,王世良,张宏义,鲍孟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王喜华,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春伟,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良,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宏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莱州市。第三人鲍孟珍,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华与被告王世良、第三人张宏义、第三人鲍孟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华撤回对被告王世良、第三人张宏义、第三人鲍孟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丛华珍审判员  滕秀桂审判员  李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