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监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062号张某:你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0566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你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其驾驶的苏G×××××、苏G×××××货车出现故障,到东海县房山镇华盛汽修厂进行修理。为配合该厂修理人员苗某对货车进行检修,张某在没有让苗开华离开该车检修位置情况下,启动车辆,致使车辆前行撞墙后损坏,苗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苗某系严重脊髓损伤死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疏忽大意,致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车辆检修过程中,未让检修人员离开即发动被检车辆,致车辆前行撞击检修人员并致其死亡。车辆检修现场只有你和被害人,被检车辆也是你所发动,并无第三人在场,被害人死亡原因也是因被车辆撞击所致。故原审判决认定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不当。你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对你的量刑也是适当的。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