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3557号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路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5幢21号。法定代表人赖云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汽车城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18元,由原告成都嘉宇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