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海深与杨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362号原告李海深。被告杨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深诉被告杨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深在接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袁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何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