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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益文权与马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文权,马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41号原告益文权,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马冯,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益文权诉被告马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泗县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原被告出具的,是公司借款,不是被告马冯个人行为,马冯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益文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殷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