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茹月珍与邓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月珍,邓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茹月珍,女,(身份证号码:×××2028),住龙门县。委托代理人:王见钦,男,住龙门县被执行人:邓桂兰,女,(身份证号码:×××2025),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茹月珍与被执行人邓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桂兰应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1865.41元给申请执行人茹月珍。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桂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颖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