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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旅游局与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4号申请人保定市旅游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园南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8668元(其中本金40000元,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数额946800元,申请费118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