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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世梅、王玮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梅,王玮,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01468号原告:汪世梅,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王玮,男,200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先东,该村委会主任。案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原告汪世梅、王玮诉被告舒城县经开区三沟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梅、王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世梅、王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世梅、王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汪世梅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