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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军兰与金良东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兰,金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兰,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良东,男,1992年12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良东发出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良东银行存款21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