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余雷与虞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雷,虞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余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文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巧,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毛幼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雷诉被告虞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8元,��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余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