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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余雷与虞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雷,虞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余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文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巧,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毛幼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雷诉被告虞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8元,��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余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