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有东与孙志远、施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陈有东。被执行人:孙志远。被执行人:施杏春。被执行人:永康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远。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航。被执行人:孙灵巧。申请执行人陈有东与被执行人孙志远、施杏春、永康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1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春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