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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刘某某(刘纳),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赵某某(曾用名张保家、赵向阳),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