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于XX,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于XX,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XX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