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阮家翠、王乐丹、王凌燕、王伯承与丁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家翠,王乐丹,王凌燕,王伯承,丁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阮家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乐丹,女,汉族,系王凌峰之女。申请执行人王凌燕,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陕B2号车实际车主。上列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伯承。申请执行人王伯承,男,汉族,系王凌峰之父。被执行人丁林昌,男。申请执行人阮家翠、王乐丹、王凌燕、王伯承与被执行人丁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家翠、王乐丹、王凌燕、王伯承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林昌支付赔偿款109750元,本案受理费4940元、执行费1470元由被执行人丁林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丁林昌系村民,无固定收入,未发现有存款。家中自留地中的一半已租给债权人顶账。曾经在本村有自建房一套,后因还账于2012年11月28日出售给许建国,被执行人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所有的肇事报废车辆陕B1在申请执行人的帮助下出售11500元,向停车场支付700余天的停车费9500元,剩余2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丁林昌用于起诉保险公司赔偿丁林昌车辆损失险7.5万元的诉讼费用,待该诉讼结束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