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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薛兴国与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国,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薛兴国,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三合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830-6。法定代表人程德兴,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世友、陈中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薛兴国诉被告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00元,减半收取1377.00元,由原告薛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