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杜玉明、高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杜玉明,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玉明,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洁,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玉明、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5093.68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6810元、案件受理费14226元,执行费13015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