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鲲申请执行张永才、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鲲,张永才,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张鲲,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永才,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何景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才、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9795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鲲。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59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