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亮与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7号原告:刘亮,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谢正余。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西路南苑山庄D区。法定代表人:谢正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谢正余,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谢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谢正余、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六安市晓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在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由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亮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正余所有的下列财产:1、六安市裕安区分路万达加油站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中石油)。2、宝马2996CC小轿车,车牌号为皖N×××××。3、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1期15#楼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362220。4、六安市世纪景园2#202,产权证号:房地权开发区字第439570。5、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A05#楼146-246铺、147-247铺、148-248铺、149-249铺,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15079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15081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15080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15082号。6、六安市解放北路天都东区A6室、B6室,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第31293**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第31293**号。7、被告谢正余持有六安市振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40%的股权。8、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南头派出所旁8套别墅。二、查封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1、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号2、思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号3、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4、金龙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5、奇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6、奇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7、奇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8、骊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9、江淮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10、福田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11、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12、思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福田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皖N×××××。三、查封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镇镇裕龙星城大市场46楼、47楼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