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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56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崔丽娟。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崔丽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启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崔丽娟应缴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刑初字第003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