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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6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湖北景华拍卖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鄂N×××××号小轿车,沿本市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硚口路人民广场时,遇武汉市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例行检查,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85.42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N×××××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硚口区解放大道硚口人民广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呼气酒精检测及静脉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82.00mg/100ml,体内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8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18时左右,我和我父亲李某甲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汉阳大道98号亲戚家中吃饭,吃饭期间我父亲李某甲喝了大约一两半枝江牌白酒,19时30分左右吃完饭后,我和我父亲李某甲、我的表哥汪本增三人出去玩。4月29日0时左右,我们返回钟家村后,准备找酒店休息。2015年4月29日1时11分左右,当我父亲李某甲驾驶鄂N×××××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硚口人民广场旁时,被民警拦下盘查,民警现场对我父亲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他带走了。2、录像视频: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被查获并接受相关检查、检测的经过。3、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1时11分在解放大道硚口人民广场附近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82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所驾机动车车牌号为鄂N×××××。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鉴X0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醉驾案件办理中心委托鉴定的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1时51分抽取的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2mg/100ml。5、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经过。7、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经调查其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均同意对其实施监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沈信旺人民陪审员陶正太人民陪审员裘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仝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