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建斌与张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6月30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建斌与被执行人张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000元,利息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650元。总计513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衡名下的财产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号甘Dxx**,予以查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6年1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张衡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杨建斌执行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恢字第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