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郑淑芬与蔡海军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淑芬,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2-1号申请人:郑淑芬,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蔡海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农诉前保2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蔡海军已提供担保,故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海军所有的吉A3V7**号面包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海军所有的吉A3V7**号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