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荞诉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荞,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彭荞,女,1992年5月出生。被告宋建军,女,1973年8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荞诉被告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荞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彭荞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总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苏建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