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牟松、牟建辉等与刘跃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松,牟建辉,刘跃京,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30号原告牟松,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赵朔、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牟建辉,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赵朔、张学良,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跃京,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望都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支,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99号圣仑大厦六层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松、牟建辉与被告刘跃京、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松、牟建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松、牟建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松、牟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松、牟建辉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