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李敏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076号申请人:本院。法定代表人:冯国安,院长。被执行人:李敏,男。关于李敏犯盗窃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一年内的财产变动状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