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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与曹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曹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林,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曹林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