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316号原告李×,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任×,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时,因原告李×在诉讼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