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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大川、杨海侠、王岗、陈淑枝、李永峰、钟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孙大川,杨海侠,王岗,陈淑枝,李永峰,钟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立,男,工作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住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向辉,男,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孙大川,男,1973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海侠,女,1973年8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王岗,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陈淑枝,女,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李永峰,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钟秀芝,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与孙大川、杨海侠、王岗、陈淑枝、李永峰、钟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