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蔡崇德申请执行绵阳众城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崇德,绵阳众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蔡崇德,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9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绵阳众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黄家祠居委会*组。组织机构代码:68419428-X。法定代表人:熊道泉。蔡崇德申请执行绵阳众城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但金额不足。蔡崇德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蔚 搜索“”